南宁市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统计表
2018年4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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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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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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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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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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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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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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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闽建彩瓦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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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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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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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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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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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宾富洛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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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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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1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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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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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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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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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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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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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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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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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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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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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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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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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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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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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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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1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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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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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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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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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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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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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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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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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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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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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人民币1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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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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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商经检处字〔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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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濮东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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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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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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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填报要求:1、填报时限:2018年1月1日后立案,2018年4月30日前办结的;2、填报范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3、报送的案件必须符合办案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