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2017年11月15日,我局印发了《南宁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工商规〔2017〕4号),对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现对《管理制度》解读如下:
一、《管理制度》的制订必要性?
新《广告法》出台后,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显示意义。但南宁市广告行业市场仍然存在很多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为进一步治理南宁市广告市场乱象,我局制订了《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力求通过该项制度,对列入广告行业诚信“红名单”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列入广告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企业采取惩治措施。
二、《管理制度》的制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我局草拟了《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了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定,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对外公布。
三、《管理制度》的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予以公示。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均要求“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三)《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366号):“市工商局、质监局针对商品制假售假等失信事件多发领域及对象,制定本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红名单’、‘黑名单’认定的范围和依据,认定及退出的操作程序及奖罚措施等。”
四、“红黑名单”的监管对象?
本制度所称广告行业从业主体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广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从业主体在符合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广告行业“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制作和发布的;
(三)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六、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从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广告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或广告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或在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房地产等重点监管领域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广告发布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七、“红黑名单”的实施程序?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信息收集(形成初步名单)、信息筛查(与“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信息初审公示、信息公告。“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信息收集(形成初步名单)、信息筛查、信息初审公示、信息公告、信息解除(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或延期管理(未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或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八、“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内容?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九、“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实行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优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的频次、开辟办理工商业务“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推荐参加评优表彰等7项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限制参加评优表彰、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等6项监督和惩戒措施。
十、《管理制度》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