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消费者郑女士来到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商标所送上写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12315消费者的守护神”字样的锦旗,以此向工商所工作人员表达深深的谢意。
3月16日,郑女士在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一套房子,缴纳39.7万元首付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郑女士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与当初其看房时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的交房时间不一致,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比口头承诺的时间晚一年。消费者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退房,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郑女士的请求,双方协商未果。3月29日,郑女士向专业市场分局商标所投诉,诉求退房退款。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投诉的事项展开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联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该房地产公司同意郑女士的退房请求,于6月15日退回了郑女士的购房款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